纽威股份: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开云体育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30 19:57:27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 上 市 公司实施 员 工 持股计划试 点 的指 导意见 》(以 下简称 “《试 点

  指导意见》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公司员工 持股 计划信 息 披 露 工 作指 引》等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章与规 范性 文件 和 《苏州 纽 威 阀 门股 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

  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规 定 ,江 苏合展兆 丰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受

  苏州纽威 阀 门股 份 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委 托 ,指 派 黄勤律 师 、张知烈

  律师 (以 下简称 本律 师 )就 公司拟 实施第 一 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以 下简称 “本期

  l、 公司 向本所 提供 的所 有 文件 资料及所作 出的所 有 陈述 和说 明均 是真 实 、

  完整和有效 的 ,且 一 切 足 以影 响本 法律 意见 书 的事 实和文件 均 己 向本所披 露 ,无

  2、 公司提 供 的文件 资料 中的所有签字 及 印章均 是真 实 的 ,文 件 的副本 、复

  本所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 出具 日以前 己经 发生 或存在 的事 实和 中国现行法律 、

  行政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 范性 文件和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 律 意见 。

  本所及经 办律 师依据 《证 券法 》、《律师事务所 从事 证 券 法律 业 务 管理办法 》

  和 《律师事务所 证 券 法律 业 务执 业 规 则 (试 行 )》 等 规 定严格 履 行 了法定职 责 ,

  遵循 了勤勉尽 责和诚 实信 用 原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 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 定的事 实真 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 虚假记

  本所 同意将本 法律 意见书作为 公 司本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的必要 文件 之 一 ,随 其

  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 公 司为本期 员 工 持股计划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本所按照律 师 行 业 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出 具法律 意

  1、 公 司初 始设 立 时 的名称 为苏州 纽威 阀 门有 限公 司 ,后 经 商务 部 《关于 同

  意苏州纽威 阀 门有 限公 司变更为外商投 资股份 公司 的批 复》(商 资批 [2009]245号 )

  批准 ,由 苏州 纽威 阀 门有 限公 司整体变 更为外商投 资股份有 限公 司 ,名 称为苏州

  纽 威 阀 门股份 有 限公 司 ,并 于 ⒛∞ 年 12月 18日 取得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台港澳

  2、 ⒛ 13年 12月 30日 ,经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苏州 纽 威 阀 门股份有 限公 亻

  司首次 公开发 行股 票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 ⒓013]1653号 )核 准 ,公 司首次 向社会 公

  开发行人 民 币普通股 股 票 8250万 股 ,本 次发行完成后 公 司注 册 资本变 更为人 民

  年 01月 17日 ,公 司股 票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正 式挂牌 上 市交 易 ,股 票简称 纽 威

  3、 公 司现持有江 苏 省苏州 工 商行政 管 理局 ⒛ 14年 ⒄ 月 09日 核发 的 《企业

  路 999号 ,法 定代 表 人王保庆 ,公 司注册 资本 75OO0万 元人 民 币 ,公 司类型股份

  有 限公 司 (台 港 澳 与外 国投 资者 合 资 ,上 市 ),经 营范 围 :设 计 、制造 工业 阀 门

  (含 石油 、化 工 及 天然气 用低 功率气动控制 阀 )及 管线控 制设 备 ,自 推 式采油机

  械零件 ,销 售 自产产 品并提供相 关售 后服务 ,受 托加 工 阀 门系 列产 品及零件 。

  4、 经 查 阅公 司 的 《企业 法人 营 业 执 照 》、章程 、工 商登记 备 案 资料及 公 司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发 行人 系永久存续 的股份 有 限公 司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书 出具之 日 ,

  发行人不存在 因营业 期 限届满 、股 东大会 决议解散 、因合 并或 分 立 而解散 、不 能

  清偿到期债务 依法 宣 告破产 、违反法律和法规被依法 吊销 营业 执 照 、责令关 闭或者

  综 上 所述 ,本 所认 为 ,公 司为依 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 的上 市公 司 ,具 备 《试 点

  ⒛ 15年 2月 12日 ,公 司第 二 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 议 审议 并通 过 《公 司第 一

  期员 工 持股计 划 (草 案 )》 (以 下简称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 办理 公 司员 工 持股计划相 关事 宜 的议案 》、《关于 召开 ⒛ 15年

  本所按照 《试 点指 导意见 》的相 关规定 ,对 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 划 的相关事项进

  l、 根据 公司书 面确认 并经 本 所查 阅公司在指 定信 启、披 露媒体 发布 的相 关 公

  告 ,公 司在实施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 划时 己严 格按照法律 、行政 法 规 的规 定履行程序 ,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地实施 了信 息披露 ,不 存在他 人利用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母

  进 行 内幕 交 易 、操 纵证 券 市场 等 证 券欺诈行为 的情形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第

  2、 根据 公 司及 本 期 员 工 持月殳计划 参加对 象 的书面确认 并经 本所 核 查 ,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遵 循 员 工 自愿参加 的原则 ,不 存 在 公 司 以摊 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 员 工 参加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的情形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 第 一 部分第 (二 )

  3、 根据 《员 工 持股 计划 (草 案 )》 、 公司及 本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参加 对象 的书

  面确认 并 经本所核 查 ,参 与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 自负 ,风 险 自担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 见》第 一 部分第 (三 )项 关于风 险 自担 原则 的相 关规 定 。

  4、 根据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及相关文件规 定 ,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持

  公司或子 公 司的员 工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第 二 部分第 (四 )项 关于 员 工 持股

  5、 根据 《员 工 持股 计划 (草 案 )》 及相 关 文件规 定 ,持 股计 划 的资金来源 为

  公司员 工 的合法 薪酬 和通 过法律 、行政法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获得 的资金 ,具 体包

  括 :(1)员 工 的 自筹 资金 ;(2)公 司控股股 东苏州正和投 资有 限公司 以 自有 资金

  向员 工 持股计划参 与对 象提供 的无息借款 ,符 合《试 点指 导意 见 》第 二 部分第 (五 )

  6、 根据 《员 工 持股 计划 (草 案 )》 及相 关文件 规 定 ,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股

  票来源 为本计划 (草 案 )获 得股 东大会批准 后 6个 月 内 以竞 价 交 易 、大宗交 易等

  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 式通 过 二 级 市场购 买公司股票 并持有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

  第 二 部分第 (五 )项 第 2款 关 于股 票来源 的相 关规 定 。

  7、 根据 《员 工 持股 计划 (草 案 )》 及相关 文件规 定 ,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涉及

  计 不超过 公 司股 本 总 额 的 10%,任 一 持 有人持有 的 员 工 持 股计 划份 额所 对应 的 `

  标 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 公 司股本 总 额 的 l%。 员 工 持股计划持 有 的股 票总数不包括 厂

  员工 在 公 司首 次公开 发行股票 上 市前获得 的股份 、通 过 二 级 市场 自行 购买 的股份 歹

  及通 过股 权激 励 获得 的股份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 见》第 二 部 分 第 (六 )项 第 2 `

  根据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及相 关文件规 定 ,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存

  续期为 48个 月 ,自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通过股 东大会 审议 之 日起算 。本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持股锁 定期为 12个 月 ,自 公 司公告 完成股 票购 买起 算 ,公 司在

  员 工 持股计划届满 前 6个 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 的股 票 数量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

  第 二 部分第 (六 )项 第 l款 关 于持股 期 限的相 关规 定 。

  9、 根据 《员 工 持股 计划 (草 案 )》 及相 关 文件 规 定 ,公 司 员 工 在认购本 员 工

  持股计划份 额后 即成 为本计划 的持有人 ,持 有 人 会议是 员 工 持股 计划 的 内部管理

  权力机 构 ,由 全体持 有人 组成 。本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设管理委 员会 ,对 员 工 持股计

  划 负责 ,是 员 工 持股 计 划 的 日常监 督管理机构 ,代 表 持有人 行使股 东权利 ,管 理

  本期 员工 持股 计 划 由公司 自行管理 ,持 有人会 议授权 管理委 员会 负责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具体管理事 宜 。公司董事会制 定 了 《苏州 纽 威 阀 门股份 有 限公司员

  工 持股计划管理规 则 ,对 持有 人会议及 管 理 委 员会 的权 限和 职 责作 出明确规 定 。

  本期员 工 持股 计划 的资产 独 立 于 公 司的固有 资产 ,公 司不得将 员 工 持股 计划 资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第 二 部分第 (七 )项 关 于持股计划 管理

  10、 公司第 二 届 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员 工 持股 计划 (草 案 )》 并

  决议提 交公 司 2015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表 决 。经 本所律 师核 查 ,《 员 工 持股计

  (1)、 员 工 持股 计划 的参加对 象及确定标准 、 资金 、股 票来源 ;

  (4)、 管理模 式 、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资产构成权 益 处置 办法 ;

  (6)、 公 司融 资时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参与方式 ,公 司持有人权 利 义务 ;

  本所认为 ,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符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第 三 部分第 (九 )项 关

  (~) 根据 公 司提 供 的全部 文件及 公司在指定 信 息披 露媒体 发布 的公告 ,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书 出具 日,公 司为 实施本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己经 履 行 了如下程序 :

  1、 2015年 2月 12日 ,公 司召开职工大 会会 议 ,就 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相 关

  事项充分征求 员 工 意 见 ,审 议通 过 了 《员 工 持股 计划 (草 案 )》 及 与 本期 员 工 持

  股计划有 关 的其他 议案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第 三 部分第 (八 )项 关 于上 市公

  司实施 员 工 持股 计 划前 ,应 当通过 职 工 代表大会 充分征求 员 工 意见 的相关规 定 。

  2、 2015年 2月 12日 ,公 司召开第 二 届董 事会第十 四次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员工 持股计 划 (草 案 )》 及 与本期 员 工 持股计 划有关 的其他 议 案 ,并 决议提 交

  公司 ⒛ 15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表 决 ,关 联董事 回避 表 决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

  见 》第 三 部分第 (九 )项 关于 员 工 持股计划草 案 内容 的相 关规 定 。

  3、 公司独 立 董事对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案发表 了独 立 意见 ,公 司监事

  会于 ⒛ 15年 2月 12日 召开 第 二 届监事会 第十 二 次会议 ,对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审核发表 意见 。根据 上 述独 立 董事及监事 会 的意见 ,公 司独 立 董事和监事

  会认为本期 员 工 持股 计 划 有利 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 ,不 存在损 害 公 司及 全体股 东利

  益或 以摊派 、强行分配 等 方式强制 员 工 参与本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情 形 ;公 司 己于

  2015年 2月 13日 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公告 了上述 董事会 决议 、《员 工 持股计

  划 (草 案 )》 及 其摘 要 、独立董 事及 监事 会 意见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第 三 部

  分第 (十 )项 关于独 立 董事和监 事会应 当就 员 工 持股 计划 发表 意见 的相 关规定 。

  4、 公司 已聘请 本所 对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符 合 《试 点指导

  意见》第 三 部分第 (十 一 )项 关 于上 市 公司应 当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 员 工 持股 计划

  本所认为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书 出具 日,公 司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己经 按照 《试 邛

  点指导意 见 》 的规 定履 行 了现 阶段所必要 的法 律程序 。 $

  (二 ) 根据 《试 点指 导意见 ,为 实施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公 司仍 需履行 下

  公 司应 召开股 东 大会 对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及其他 与 本期 员 工 持股计

  划有关 的各项议案进 行 审议 ,并 在股 东大会 召开之 前 公告本法 律 意见 书 。股 东大

  会作 出决议 时须经 出席会 议 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 决权 三 分之 二 以上通 过 ,关 联股

  (一 )⒛ 15年 2月 13日 ,公 司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上 公 告 了董事会 决议 、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及 其摘要 、独 立 董事及监事 会 意见 。

  本所认 为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书 出具 日,公 司 己按 照 《试 点指 导 意见 》的 规定

  就本期员 工 持股计 划 履 行 了现 阶段所必要 的信 息 披 露义务 。

  (二 ) 根据 《试 点指导 意见 》,随 着本期 员 工 持股计划 的推进 ,公 司 尚需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及 规 范性 文件 的相应 规定继续 履行信 启、披 露 义务 ,包 括但 不 限

  l、 在 召开 审议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的股东大会 前 公告法 律 意见 书 。

  2、 待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期 员 工 持股计划后 的 2个 交 易 日内 ,披 露本期 员

  3、 在 完成标 的股 票 的购 买或将 标 的股票过户 至 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名下 2个

  交 易 日内以临时 公告形 式披 露获得标 的股票 的时 间 、数量等情 况 。

  4、 公 司应 当在 定期报 告 中披 露报 告期 内下列员工持股 计 划 实施 情况 :

  (3) 报 告 期 内本 期 员 工 持股 计 划 持有 的股 票 总 数及 占公 司股 本 总 额 的 比

  (4) 因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 划持有人处分权 利 引起 的计划股 份权 益 变动情况 ;

  综上所述 ,本 所认 为 ,截 至 本法律 意见书 出具 日,公 司具 备 实施 本期 员 工 持

  股计划 的主体 资格 ;《 员 工 持股计划 (草 案 )》 符 合 《试 点指 导意见 》的相 关规定 ;

  公司 己就 实 施 本 期 员 工 持股计 划 履行 了现阶段所必要 的法 定程 序 ,但 本期 员 工 持

  股计划 尚须 经 公 司股 东大会 审议通 过后方可依法 实施 ;公 司 己就 实施本 期 员 工 持

  股计划履行 了现 阶段 所 必要 的信 启、披 露义务 ,随 着 本期 员 工 持股 计划 的推进 ,公

  司尚须按照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 规范性文件 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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